Casino USDT永久网址【363050.com】
Casino USDT
2025年最佳加密货币赌场排行榜 USDT & BTC支持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条款2010通则解析
时间: 2025-11-11浏览次数:
  加密货币赌场排行榜,加密货币博彩,去中心化赌场,USDT赌场,usdt博彩网站,区块链博彩,比特币赌博/探索2025年顶级加密货币赌场,支持USDT

  加密货币赌场排行榜,加密货币博彩,去中心化赌场,USDT赌场,usdt博彩网站,区块链博彩,比特币赌博/探索2025年顶级加密货币赌场,支持USDT、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投注。精选去中心化赌场,提供安全、公平、匿名的博彩体验。立即查看USDT博彩网站推荐,畅玩百家乐、体育竞猜、老虎机等热门游戏,体验区块链博彩的无限可能!

2025年最佳加密货币赌场排行榜 USDT & BTC支持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条款2010通则解析

  国际贸易所涉及的方而远多于国内贸易,构成苴成本的环节很多,价格组成也十分复杂,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等特点。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贸易术语可以较好且淸晰的表达价格的成本构成及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划分:商品的档次、运输状况、成交数量及支付条件等都会影响价格的髙低。而同时价格又是关系买卖双方利益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中的核心部分,所以商品价格条款的制泄在贸易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价格术语(priceterms),是进岀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语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左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

  英作用有二:第一,确左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而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第二,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成交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

  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会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由于其价格构成因素不同,所以成交价格应有所区别。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而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而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确怎价格条件时使用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履约中争议的解决。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经过某些国际组织对其加以编撰和解释,才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以下三种:

  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制订,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并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该惯例在北美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经过多次修订。目前通用的是1999年9月的修订版,称为《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版本的贸易术语,适应了当代国际贸易中因集装箱运输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所带来的重大变革,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2000年通则》共解释了十三种贸易术语,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和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分为E、F、C、D四组。见表3—1。

  第二,《2000年通则》对买卖双方各10项义务,在编排上将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在10项义务之首分别加注“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在每条具体义务前,则分别加注“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二

  F组 主运费未付术语语 FCA 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 出口国指定地点 任何

  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采用任何一种《2010年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应当在合同中淸楚具体地订明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换言之,旧版贸易术语依然可采用,并应当在合同用用语句订明。

  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 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 违反合同约泄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 法律来解决。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 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

  指左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左地点指的是运费 已付的地点。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左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相对于《2000年通则》,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岀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淸 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2010年通则》的主要 变化有一下几点:

  《2010年通则》删去了《2000年通则》4个术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 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新增了 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在指左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 (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左目的地交货。即用 DAP取代了 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 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 方式。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2000年通则》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 F, C和D组,共13种,且卖方 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 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 FOB, CFR, CIF)。这是此次修订中重大变化,意 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见表3—2)。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岀10个项目,但与《2000年通则》不同之 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 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明显。

  比如,《2010年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

  (insurance cover)的内容,而原本它们属干内容比较泛化的其他义务”的A10/B10款。 此外,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 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新版本增加了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 的(Security-related clearances and 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such clearances) 这一要求体现在A2/B2和A10/B10中。新旧两个版本基本义务对照见表3 — 3。

  《2000年通则》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 CFR和CIF均强调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 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 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2010年通则》不再设左“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在FOB, 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 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 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肖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取“所装运的货物而 履行英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FAS, FOB, CFR和CIF等术语中同时规泄了 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 那么重要了,《2010年通则》首次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 售合同。此外42010通则》还在每一种术语条款前而都加上了“使用指南(Guidance Notes), 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并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 的功效;还在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码头装卸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的分配 作出了详细规泄;同时,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 要求,商标注册的形式见通则封面(图3 — 1)。

  在进出口贸易中,FOB、CFR、CIF和FCA. CPT、CIP是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因此, 熟练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极为重 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使用的频率最高的前三种贸易术语。可以这样说,一般在国际 贸易实务操作中至少有80%以上的交易是采用上述三种贸易术语完成的。原因主要有二: 第一,这三种贸易术语属于象征货(即交货于运输工具上,并不实际交付收货人),卖 方比较容易控制交货:第二,这三种贸易术语对于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比较均衡,较之其 他十种贸易术语更容易被买卖双方接受。

  卖方的义务:必须在合同规立的装运期内,在指左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左的船上, 并承担货物在货物在装运港口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取得岀口报关所需的各种 证件,并负责办理岀口手续;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通常的单证(或电子数据交换信息),证 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 间的充分的通知;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报 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或过境运输的相关手续: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左交付的货 物和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或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并按合同规左支付货 款。

  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其一,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费用。按照《2010年通 则》的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其二,关于运输单据, CFR术语规立,应由卖方自行承担费用,除非另有约左,卖方应提交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 或若可以使买方得以通知承运人的方式出售在途货物:而FOB则无此要求,可以提交海运 提单,也可以提交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岀口手续和接单付款方而,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 是相同的。

  CIF与CFR不同之处在于: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的义务。任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 不构成一种义务。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装上船时,办理货运 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险别投保,保险金额一般为CIF 价格的110%。

  《2010年通则》对FCA术语卖方如何完成其交货义务归纳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如果合同中所规迫的指泄交货地是卖方所在地,则卖方应把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左 的运输工具上,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第二,如果并非卖方所在地而是英他买方指怎的交货地,则卖方只需将货物置于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的支配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左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

  后三种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适用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 运输及英多式联运;买卖双方的交货地点是出口国某一指左地点: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 界:进岀口手续类似于FOB、CFR和CIF,它们均属于装运合同。

  FCA、CPT、CIP与传统的FOB、CFR、CIF相比较,有以下三个共同点:

  第三,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相互对应。即FCA和FOB-样,由买方办理 运输,CPT和CFR-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IP和CIF-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 险的责任并支付费用。

  第一,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 CI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

  第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不同。FCA、CPT、CIP术语中,交货地点由于运输方 式的不同而约左也不同:买卖双方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 易术语,其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风险划分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为界。

  第三,装卸费用负担不同。FCA、CPT、CIP术语本身已经明确说明,因而不存在需要 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却有贸易术语的变形。

  第四,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可以转让,而海运单,航空 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CFR和CIF术语,强调了所交运输单据应为可转让 的海运提单,而CPT和CIP则无此要求(即使在海运方式中)。

  2006年7月,我某贸易公司向一个英国商人出售一批坚果,双方以CIF术语达成交 易。由于该商品是为制作圣诞产品而购进的原料,商品的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必须在当年9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要在10月份在上海港完成货物的装运, 运输货物的船只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抵达英国伦敦港。如果货轮不能在月30日之前 到达伦敦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收到的货款退回给买方。”

  试问:这份合同还属于装运合同吗?我方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有何失误?如果按英

  Ex works (...namedplace) ——工厂交货(……指立地点),指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 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其间 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货物可能出入境手续和费用。此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 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术语。


Copyright © 2002-2025 Casino USDT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